四、稱法行者:
要解:此言真心,修行不離清淨的自性,當契入真如本性而行。
性淨之理,目之為法。此理眾相斯空,無染無著,無此無彼。
要解:自性無別,故「無此無彼」;自性清淨,故「無染無著」。
經曰:「法無眾生,離眾生垢故;法無有我,離我垢故。」智者若能信解此理,應當稱法而行。
要解:離人我執相,故「法無有我」;離眾生執相,故「法無眾生」。信解此理,依法修行。
法體無慳,身命財行檀捨施,心無吝惜,脫解三空,不倚不著,但為去垢,稱化眾生而不取相。
要解:法本無悭,眾生執迷,若能去貪,心無吝惜,三輪體空;應不取於相,而行布施。
此為自行,復能利他,亦能莊嚴菩提之道。
要解:依四行而修,不但自利,亦能利他;且莊嚴自性的道場,行菩提道也。
檀施既爾,於五亦然。為除妄想,修行六度,而無所行,是為稱法行。
要解:為除妄想,故「修行六度」;行而無住,故「無所行」也,此為「稱法行」。